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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支持政策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 : 天津市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2.03.1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金支持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栾得志;联系方式:022-58665958;


市财政局  肖  波;联系方式:022-23303740-2629)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


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动天津市会展业快速发展,支持培育和引进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展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7〕94号),确定2021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举办的,依托天津产业特点,促进贸易流通,符合天津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展览。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在我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览进行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对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米最高不超过12万元资金补贴。对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米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


每年在津举办一届的展览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年在津举办两届或以上的展览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两届,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获以上支持的展览项目,支持期满后,对不低于上述办展频次且连续在津举办的实行增量补贴,仅对其展览总面积较往年(届)最大展览面积增长达到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进行补贴,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给予增量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两年。


三、申报条件


(一)参与展览实际操作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可作为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持资金不予支持:


1. 成就展、文化节庆、科普、人才交流会、体育活动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


2.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3. 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


4.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5. 主办单位或申报单位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失信、不良记录及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已注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予支持。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介绍、申请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总结、申请金额等;


2. 展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3. 场地租赁合同和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


4.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


5. 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3);


6. 展览活动总体方案;


7. 企业须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协会(学会)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申报项目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的展览会需提供商务部行政审批许可证或备案表,提供上届展览会会刊、媒体报道等材料;


9. 账户存根。


以上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按以下程序申报。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展览项目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31日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2-58366501)。


(二)项目初审。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


(三)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公示。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四)专项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资金申报指南和专项审核报告,制定项目资金支持方案,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六)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递交商请拨付资金的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支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支持资金拨付前,市商务局将对认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查,如有不良记录、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注销、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等问题的,不予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对项目的资金支持。


附件:

37c83263d9f58064e898b0fc4487b054.docx

05180f686b73d99773bb22f3d6be6dfd.docx

0d8a1a91772adff5e420acc0b20348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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