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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
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津政令第32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培训机构协议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及监督指导;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负责与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也可根据需要与行政区域外具备条件的1所职业院校签订协议,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设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一)申请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
(二)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近两年内未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受到解除协议处理;
(四)具备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要求的管理制度、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B级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干专业备案表;
(二)申请培训项目目录;
(三)相关管理制度;
(四)设施设备清单;
(五)培训教师花名册;
(六)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消防验收意见书(独立建筑500平米以上的);
(七)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人社局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协议期一般为2年。协议期满前60日内,培训机构可以提出续约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事项;
(二)协议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人社局应加强对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区人社局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班期结课材料,申报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区人社局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补贴资金,按规定不予拨付或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局应当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C级及以下的;
(六)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的,培训机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对于已开展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应在区人社局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附件: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附件:
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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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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