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市场合作 > 项目信息市场合作
Market cooperation| 发包方名称 | 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
| 发包方国别(国家/地区) | 中国 |
| 发包方座机 | |
| 发包方传真 | |
| 发包方邮箱 | |
| 发包方地址 | 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文楼512室 |
| 发包方网址 | |
| 发包方联系人姓名 | 蒋先生 |
| 发包方联系人座机 | 027-82820325 |
| 发包方联系人手机 | |
| 发包方联系人邮箱 | |
| 项目名称 |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长江科学院宣传展示厅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 项目类型 | 其他 - 其他 |
| 项目预算¥ | 8300000 |
| 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 2021-05-11 |
| 项目开始时间 | |
| 项目结束时间 | |
| 服务商资质要求 | |
| 要求高匹配度成功案例个数 | |
| 项目交付地点 | |
| 是否准许转包或分包 | |
| 项目信息详述 |
1. 项目基本情况
1.1 招标编号:YZJ-2021-022
1.2 项目名称:长江科学院宣传展示厅建设项目
1.3 最高限价:830万元;
1.4 招标内容及需求:长江科学院宣传展示厅的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数字化展示内容制作等,具体包括长江科学院九万方科研基地科创大厦一层约240平方米,二层约340平方米的宣传展厅,展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物展示、多媒体展示等。
1.5 计划工期为120日历天。
1.6 质量要求:合格。
1.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
2.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证书);
2.3.3 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无在建工程和无不良行为(提供身份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B证、本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缴纳社保记录证明,以及无在建工程和无不良行为的书面声明);
2.3.4 拟派项目团队的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且所有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均不得相互兼任(提供五大员身份证、岗位证(其中安全员为安全生产考核C证)和本单位劳动合同);
2.3.5 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3月至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场馆展示中心整体建设服务类业绩(提供上述业绩的合同);
2.3.6 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且未发生过亏损(提供2017、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单位提供成立以来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单位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2.3.7 投标人企业信誉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提供近3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保的相关材料)
2.3.8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2018年3月至公告发布之日)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犯罪记录(提供上述查询结果截图);
2.3.9 投标人近三年内(2018年3月至公告发布之日)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提供相关声明书,格式自拟);
2.3.10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下的招标活动(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
2.3.11 投标人保证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若弄虚作假将自愿取消其投标及中标资格并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相关损失的承诺函(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2.3.1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2.3.13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2.3.14 联合体投标人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以及服务金额划分比例;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如果联合体投标人中标,则组成该联合体的各机构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
版权所有:天津市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备案号:津B2-2008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