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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cooperation| 发包方名称 | 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发包方国别(国家/地区) | 中国 |
| 发包方座机 | |
| 发包方传真 | |
| 发包方邮箱 | |
| 发包方地址 | 长春经开区中海紫御华府22栋二单元五楼 |
| 发包方网址 | |
| 发包方联系人姓名 | |
| 发包方联系人座机 | 043185112356 |
| 发包方联系人手机 | |
| 发包方联系人邮箱 | |
| 项目名称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第01包国家中医疫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国家中医疫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 |
| 项目类型 | 规划设计 - 规划设计 |
| 项目预算¥ | 2000000 |
| 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 2021-05-13 |
| 项目开始时间 | |
| 项目结束时间 | |
| 服务商资质要求 | |
| 要求高匹配度成功案例个数 | |
| 项目交付地点 | |
| 是否准许转包或分包 | |
| 项目信息详述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LFW202103-026
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第01包国家中医疫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设计
预算金额:2,000,000.00元
最高限价:2,000,000.00元
建设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478号、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烧锅镇院区内(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东盛路)。
建设规模:改造面积7619.79平方米,其中红旗院区外科楼改造1、2、3层面积2090.01平方米;烧锅院区综合楼1—5层面积5529.78平方米。
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天内完成。
招标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其中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改造及加固设计、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设计、强电及弱电设计、医疗专项设计、装饰设计、室外官网及污水处理设计等全部设计内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近三年(2018年至今)有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3.2近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及其相关文件;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2018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3 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拒绝列入2018年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投标(符合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
3.4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参加投标。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潜在投标人负有主动披露其可能存在本条规定情形的义务,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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