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全市高质量发展态势,加快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补齐社会投资短板,持续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我市制定出台《天津市促进招商引资扩大社会投资若干措施(暂行)》。
01
支持发展优势产业
在《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产业布局范围内,各区(滨海新区除外)分别选取1至2个优势产业,滨海新区组织各开发区分别选取1至2个优势产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该区(开发区)相关优势产业5年培育期支持,并视产业规模、效益、带动就业等培育效果给予相关区(开发区)一定资金奖励。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对共同引进的项目,按照我市跨区合作项目利益共享暂行办法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02
支持新业态发展
对新开办的服务经济、总部经济、商务经济、平台经济、绿色经济等重点领域企业在本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该企业不超过5年的租金支持,支持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竞争力前百家企业名单(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名单为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竞争力前百家企业名单(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名单为准)、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名单(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名单为准)的本市企业,进入前10名、11至30名、31至100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该企业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差额部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3
鼓励基金招商
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要着力提升基金赋能专业化能力,更加紧密围绕重点产业链进行招商。天使母基金要围绕重点产业链进行早期布局,设立专注产业细分领域和高水平创新平台优质项目的子基金,加大对有潜力的初创期种子企业投资比重。相关职能部门从整体效能出发,合理设置基金招商和支持项目的考核权重,对上述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04
广泛开展市场化合作
加大海外招商力度,加强与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合作,促进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等落户本市。大力实施精准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充分发挥津商会、校友会、行业商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等资源优势,定期策划开展论坛、沙龙等招商活动。鼓励通过市场化招聘等方式组建专业招商团队,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多种语言、熟悉经贸规则的专业人才。(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05
设立重大项目资金池
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带动示范作用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等,市、区两级财政匹配资金专项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拟使用资金池项目进行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更好发挥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作用,机制相关单位定期向商业银行推送重大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06
奖励引荐主体
对新引进内、外资项目实际到位额1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引荐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住宅类地产项目除外)。(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07
奖励新增贡献
新纳统企业和存量企业中1年内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1年内完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1年内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1年内实现批发零售业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每年贡献外贸进出口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经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可直接落户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08
奖励高端人才
综合考虑企业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包括经济贡献、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带动就业人数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核心技术人才等),经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5人,市级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年终结算办理。统筹优质医疗资源,在一定期限内保障高端人才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便捷医疗服务。保障高端人才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09
盘活土地资源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升级转型为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本市重点产业链用地,并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向产业园区集中。对土地整理过程中取得成本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土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盘活方案。全市范围内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土地出让金底价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市场评估价格乘以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确定,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优化审批服务
加强招商引资与规划工作的衔接,鼓励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项目选址。园区内产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在工业、物流仓储、其他商务用地间按规定转换,规划指标在基准指标内按需确定,均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在规划许可阶段直接办理。对经论证确有必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并联履行方案编制、公示、征求部门意见等法定程序。(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将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各区,支持有关单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特殊权限积极实践,争取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1
对标最优环境
学习先进、紧跟创新,凡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均应比照学习借鉴;凡市场主体有需求而主管部门未能学习借鉴的,须分析理由并留存备查,市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评估。认真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尊重契约精神。提升办事效率,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到“企业项目吹哨、部门单位报到”。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在招商工作中大胆尝试,对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对存在骗取奖励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主管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提级统筹调度
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内资招商办公室、外资招商办公室。内资招商办公室设在市合作交流办,外资招商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全市内、外资招商工作,负责招商项目谋划储备、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组织参加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等,协调相关区和部门会商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领导小组日常联系运转工作由内资招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驻京办加大联络服务力度,吸引整合资源更好支持招商工作。(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政府驻京办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强化考核激励
集中简化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提高实际利用内资、直接利用外资等主要指标的考核权重。强化市级部门“管行业就要管招商”的意识和责任。压实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招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强区级招商部门工作力量,提高招商队伍专业水平,对各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商人员实施差异化考核,设置底线目标,加强正向激励。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区优先安排土地、能耗等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措施各条款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比照现有同类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定期开展政策效能评估,对执行不理想的条款及时调整完善。
“促进招商引资扩大社会投资若干措施”
政策咨询指南
为切实做好《天津市促进招商引资扩大社会投资若干措施(暂行)》政策解读,现公布具体政策条款涉及单位的咨询联络方式,接受企业、单位来电咨询。
咨询指南(市级部门)
咨询指南(十六区)
版权所有:天津市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备案号:津B2-2008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