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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韬观点 | 数字嵌入服务(Digital Embedded Services):数字贸易统计测度的空白领域(上)
来源 : 鼎韬洞察、鼎韬产业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5.02.28

全面、准确的数据统计一直以来是我国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我国各地探索和开展数字贸易发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自2023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联合发布《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二版)之后,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数字贸易定义、分类和统计等难题得以澄清和有效解决。根据《手册》,数字贸易为“所有以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国际贸易”,数字贸易的规模数据应从现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剥离得出。同时,在全面总结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统计方面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涵盖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订购贸易的数字贸易统计方法论,为我们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深化数字贸易统计提供了重要指引。但是,《手册》中仍然没有解决一个数字贸易统计测度的空白领域,即数字嵌入服务(Digital Embedded Services)。


数字交付可以分为直接交付(直接通过电子传输实现,表现为服务贸易中的数字化交付部分),以及间接交付(通过电子传输嵌入到产品中,表现为依托于货物贸易交付的数字服务)。所谓数字嵌入服务,即是指以产品为载体和媒介的数字交付。其在形态上表现为产品,贸易上体现为货物,本质上则是数字交付。数字嵌入服务所依托的产品则被称为数字产品。


从数字产品看数字交付的两种形态


最早对数字产品进行定义的是美国2003年以后主导的双边贸易协定。“数字产品”一词最早出现于2003年达成的《美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6条中指出“数字产品”是指“以数字形式编码且可采用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产品”。这是数字产品的狭义定义,从数字贸易的角度也是一般意义上的数字交付贸易的内涵。


而在韩美自贸区协定中,则进一步明确数字产品包含两类:一是原产货物,是储存在载体中的数字产品;二是经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所谓载体,在韩美自贸区协定中明确指通过任何已知或即将开发出的方式,主要为储存数字产品而设计的有形物体。通过使用该载体,数字产品可直接或间接被识别、复制、传达,包括但不仅限于光学介质、软盘或磁带。这就出现了数字产品的广义定义,既包括了完全通过数字传输的数字服务,也包含了依托于硬件产品的数字服务。


通过对数字产品的定义研究可以发现,数字产品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任何能被数字化(转换成二进制格式)并经电子方式传输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必须依托于特定的存储载体才能实现交付,储存在载体中数字服务。因此从数字贸易的角度,相对应的数字交付可以分为直接交付(直接通过电子传输实现,表现为服务贸易中的数字化交付部分),以及间接交付(通过电子传输嵌入到产品中,表现为依托于货物贸易交付的数字服务)。前者是当前数字交付贸易统计的核心部分,后者则尚未纳入。


数字嵌入:作为纳入“货物”贸易统计的“服务”


储存在载体中的数字产品本质上是服务而不是产品。


一是作为数字交付的必要载体。有许多数字服务必须要依托于物理载体(产品)才能提供。例如亚马逊的电子书阅读器Kindle,在亚马逊平台购买的电子书籍只能通过Kindle来阅读,没有Kindle这个载体就无法实现电子书籍的数字交付(尽管其他电子书阅读器厂商也推出了兼容AZW和MOBI格式的阅读器,但电子书阅读器作为一个数字产品,只是电子书籍实现数字交付的必须载体)。



再比如Xbox和PlayStation等游戏机,微软、索尼等公司出品的游戏,需要游戏机作为载体来实现数字交付。其产品销售的价值其实就包含了硬件本身的成本和产品内包含的数字服务两部分。通过Xbox购买了一款新的游戏,属于典型的数字交付,那么Xbox购买时内置的游戏同样应该属于数字交付,只是其价值“嵌入”到了整个Xbox的产品价格中了。


二是产品价值中数字服务含量远大于硬件成本。数字产品如录像、DVD、电影光盘和音乐唱片,尽管其表现形式为产品,但作为载体的光盘等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极低,产品价值绝大多数体现为储存在载体中的数字内容。再以iPhone5手机为例,可以看到一台售价649美元的手机,其中包含的服务模块价值占到了总售价的70%以上,也就是说购买一台iPhone5本质上有70%的价格是购买的服务。而同样这些服务的价值在购买一台iPhone5时,“嵌入”到了产品价格当中。



三是产品中包含可明确甄别的数字服务。有许多数字产品,尽管其中包含的数字服务价值不一定高于硬件价值,但其中明显包含的数字服务并易于甄别。最为典型的就是电子产品中包含的嵌入式软件,以及机械、纺织服装等领域产品中所包含的工业设计。这些数字服务在交付时也是“嵌入”到相应的产品之中。


四是以数字形态“交付”的产品。最为典型的就是增材制造领域,即所谓的3D打印。3D打印的行为本质上是物理的,与二维打印或各种制造过程没有什么不同,其中机器将数字设计转换为物理输出。服务是物理的,而不是数字的,由此产生的对象是实物商品。然而,数字交付在3D打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含说明3D打印机如何放置材料层来构建对象的说明的设计文件很容易通过互联网进行国际交易。《手册》中就明确指出,“在线服务提供可供付费下载的设计文件——类似于提供以数字形式出售的图像或文件的服务,这类交易应记录为数字交付服务的交易”。这与前面三种情况,数字服务是以产品为载体正相反,是产品通过数字交付的方式,以数字为载体,本质上是数字服务中“嵌入”了产品。《手册》既然认为产品可以“嵌入”到数字服务中,则反之数字服务也可以“嵌入”到产品中。


将存储在载体中的数字产品纳入数字交付贸易统计,作为数字贸易的根本原因在于,尽管贸易的标的表现形式上是货物,但本质上交易的标的是其承载的数字副本。刨除数字副本,作为载体本身的货物“一文不值”。


因此,鼎韬认为,所谓数字嵌入服务(Digital Embedded Services),是指以产品为载体和媒介的数字交付。其在形态上表现为产品,贸易上体现为货物,本质上则是数字交付。数字嵌入服务所依托的产品则被称为数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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