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为加快培育外贸新增长点,进一步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特制定《2020年天津市培育外贸新增长点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姚 平;联系电话:58665590;
市财政局 赵成涛;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培育外贸新增长点项目申报指南
为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打造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申报指南。
力争到2020年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升,集聚效果进一步显现,全市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在2019年286家的基础上新增5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50亿元,较2019年增长10%以上;促进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作用明显,全年跨境电商平台活跃用户数量超过1000家,总体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建设市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监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对建设所需硬件、通用性软件购置,以及平台开发等费用(不包括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予以全额支持。项目可同时包含新建和升级改造内容,但应分列为不同的子项目。
具体项目立项、申报、建设等工作,按照《天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执行。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创新试验区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各创新试验区结合全市建设方案开展统计监测、电商诚信、风险防控、智能物流、金融服务、人才培育及营销等服务体系建设。对项目所需的相关设备、软件、统计信息购置费用、新媒体宣传推广费用(微博、抖音、直播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个创新试验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
1. 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
2. 已经市商务局认定为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
3.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 与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相关服务协议或受其委托开展相关服务。
5. 项目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申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 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三)项目申报材料
1. 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
2.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内容、目标及主要任务,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预算,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绩效等。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 与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相关服务协议或文件。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7. 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8.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四)项目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 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平台上录入项目。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 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 项目评审及验收。市商务局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5. 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 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1. 支持企业首次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购置,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并已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天津海关进出口统计,首次实现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分拣、包装、装卸搬运等专业设备,专业软件)、网络营销推广(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新媒体营销)费用。
3. 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对已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保税仓储企业、直邮进出口物流企业,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商海关放行清单量首次超过200万单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分拣、包装、装卸搬运机械)。
(二)项目申报条件
1. 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并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 按照本办法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单位已经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或为已对接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实现经营业绩。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是指以海关明确的“1210、9610、9710、9810”四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实现的进出口业务。
5. 积极协助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6. 项目单位数据产生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项目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报书。
2.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 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 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 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服务对象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商海关放行清单量、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销售额等数据。
8.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四)项目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 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平台上录入项目。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 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 项目评审及验收。市商务局项目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5. 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 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支持跨境电商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一)支持对象
具备一定实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以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市场建设海外仓。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2019年开展海外仓业务发生的海外仓建设费用,与海外仓服务功能相关的设备、软件购置费用所取得的银行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
(三)申报条件
1. 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 投入运营的自建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
5. 海外仓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且服务企业需经过我市口岸申报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是指以海关明确的“1210、9610、9710、9810”四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实现的进出口业务)。
6. 企业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2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四)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报书。
2.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 贷款合同复印件;
6. 贷款进账单复印件;
7. 付息凭证复印件;
8. 海外仓基本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国家、城市、面积,建立时间及发展历程,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等。
9. 海外仓产权投资关系证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合同、仓储面积、实地场景图片等);
10. ERP、WMS等信息化系统截图;
11. 服务企业的清单、服务内容、联系人和电话,服务合同或协议。服务企业应与在我市口岸申报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相对应,且服务合同中要体现申报条件中明确的至少四项服务功能。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1.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 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平台上录入项目。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 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 项目评审及验收。市商务局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5. 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 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
1. 以上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土建、拆迁、装修、办公设备、办公软件购置等支出,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2.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和挪用。
3.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版权所有:天津市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备案号:津B2-2008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