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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服贸(外包)通知公告
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 天津市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1.01.07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2020年3号令)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最新要求,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办对原《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吸纳了全部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代章)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完善我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建立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统筹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投诉工作机构提出的投诉事项;协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有潜在负面影响的申请事项;推动解决外商投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负责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咨询;促进各区域、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本文所称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二、会议组成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信访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32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商务局分管外资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有潜在负面影响的申请事项,全程跟踪处理进程;负责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对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定期上报全市投诉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各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业务指导。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研究讨论有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重要事项。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包括全体联络员会议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委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主持,研究讨论有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有关区域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相关单位。


(二)处理流程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2020年第3号令)规定的投诉事项,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指南》的规定受理和处理企业诉求。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有潜在负面影响的申请事项,由市投诉中心初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通过直接协调、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等形式进行协调处理,对适宜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有关区域处理的转交有关单位或区域,对情况特别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提请联席会议成员会议进行协调处理。


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域进行联合调查研究,推动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


(三)信息报告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将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区域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情况,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解决外商投资相关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大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促进力度,推动全市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我市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五、其他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4月8日印发的《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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