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合作区实施企业: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14号)的精神,对2021年我市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予以补助。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1. 本通知所称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2. 合作区实施企业(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的2020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结构良好,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
3. 近五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服从商务主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年度预算安排,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在境内外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合作区建设的1年期以上外币贷款给予贴息。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及相关支出情况、申请合作区资金需求情况等;
2.合作区实施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须对企业各项负债进行详细披露,应包括负债金额、到期日等详细信息;
3.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
4.商务部、财政部下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复印件);
5.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活动的,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复印件);
6.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7.2021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在首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排列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凡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全部材料,一式一份。另附《其他单位账户存根》原件两份。
四、申报程序及监督检查
请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查项目原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项目情况及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开。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
报送联系电话:58366505
政策咨询电话:58665523
附件:
1.2021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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