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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
鼎韬观点:数字贸易的定义
来源 : 鼎韬产业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3.03.13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颠覆原有的商业模式,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推动国际贸易方式也出现了很大变化。随着数字革命日新月异,“数字贸易”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全球贸易进入第三阶段,即从传统贸易阶段和全球价值链贸易阶段跨入数字化贸易阶段。


尽管当下全球已经开始进入了数字贸易时代,但截止到目前仍然没有一个针对“数字贸易”的统一定义。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数字贸易的范围和定义均各不相同。最狭隘的定义是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数据的跨境交易,而最宽泛的定义是一切利用数字技术(ICT)进行的贸易活动。同时,这些主体也不尽然都使用数字贸易这一新词汇,电子商务也时常出现。


一、广义的数字贸易


2020年3月,OECD、WTO、IMF发布《关于衡量数字贸易的手册》,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贸易”。按照交易性质,OECD-WTO框架将数字贸易分割成三个组成部分:


1.数字订购贸易,强调“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达订单的方法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买卖”。


2.数字交付贸易,强调“通过ICT网络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所有跨境交易”。


3.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主要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的行为。


在OECD-WTO框架中,我们可以发现,“数字订购贸易”所指向的是传统货物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数字交付贸易”指向的是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则是指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方式。


因此,OECD-WTO框架的定义的本质就是全部采用数字化技术支持或利用数字化技术本身所产生的贸易都属于数字贸易范畴,我们认为这是对于数字贸易广义的定义。


无独有偶,早在2019年,鼎韬产业院发布的《数字贸易的定义》研究报告中,对数字贸易的定义也非常接近于OECD-WTO框架。鼎韬认为,所谓数字贸易包括了数字化的贸易,数字支持的贸易和数字驱动的贸易三个核心范畴。


1.数字化的贸易: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实现的完全或主要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或物理产品数字对应品的跨境贸易形态,即狭义上数字贸易的定义。


2.数字支持的贸易:通过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产品和在线服务的跨境贸易以及电子支付,即传统意义上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范畴。


3.数字驱动的贸易:通过数据流实现的全球价值链、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智能制造等所有商业模式的可数字化操作的部分,以及所有行业中能利用数字技术去实现国际化的部分所形成的跨境贸易交付。


其中“数字化的贸易”对应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交付贸易”;“数字支持的贸易”对应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数字驱动的贸易”对应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订购贸易”。


二、狭义的数字贸易


在狭义上,数字贸易专指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即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交付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实现的完全或主要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或物理产品数字对应品的跨境贸易形态。在这当中,还有仅仅以跨境数据流动所发生的数据贸易作为数字贸易内容的最窄口径。以美国和中国为代表的全球主要贸易国家在对数字贸易的定义中,基本上都采用了狭义的数字贸易的标准。


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中,并不将数字贸易归入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7年发布《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中,认为数字贸易不仅包括个人消费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并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和其他等四大类。


1.数字内容,如音乐、游戏、影像、书籍;


2.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


3.搜索引擎,如通用搜索引擎、专业搜索引擎等;


4.其他数字服务,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平台服务。


中国商务部服贸司在《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对于数字服务贸易进行了定义,即数字贸易不同于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及服务,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


从具体领域来看,数字贸易包括三大类:


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通信、云计算、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


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以及其他通过数字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等。


而在商务部服贸司《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中,根据数字贸易交付标的分类,将数字贸易进一步细分为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贸易四大领域。其中,


数字技术贸易包括:软件、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跨境贸易;


数字产品贸易包括: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广告、数字音乐等数字内容产品的跨境贸易;


数字服务贸易包括:跨境电商的平台服务及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服务;


数据贸易主要是数据跨境流动。


广义的数字贸易定义过于宽泛,如果愿意的话,我们基本可以把几乎所有的全球贸易都纳入到数字贸易范畴中,在此框架下,数字贸易其实等同于贸易的数字化,其讨论的核心内容是贸易方式的变革,这对于推动产业发展就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我们在对贸易的研究中是以贸易的标的为区分,因此,如果我们将数字贸易作为一个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列的全新贸易领域的话,只有狭义的数字贸易,才是真正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全新贸易对象。


因此,鼎韬从狭义角度的数字贸易定义和分类研究为基点,进一步提出数字贸易的定义。


鼎韬认为,所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字技术作为生产工具,以数据流动为主要载体,以数字化交付为表现形式的服务的跨境提供,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贸易活动。其中,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数字化交付是数字贸易的三大要素及核心特征。



图:数字贸易三大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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