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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领域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来源 : ​天津市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4.06.20

 


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     天津海关

 

                                     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口岸服务处吕宏伟;联系电话:63085612;

 

      天津海关综合业务处周传奇;联系电话:8420186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

 

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

 

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边检机关为运输鲜活产品、民生物资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快捷通道,提供预约通关服务,优先快速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企业差别化管理模式。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商品属性等因素,分析研究进出口商品相关标准、检测项目,提出布控需求及下发指令,适当降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抽批抽检率。(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4.深化区域物流一体化。支持试点津冀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离港确认”模式,持续做好多式联运业务通关保障。强化港口与支线船公司衔接配合,及时对接货物中转信息,确保码头公司第一时间掌握货物中转动态,科学制定一程船、二程船的靠离泊动态和生产作业计划,促进中转货物作业过程衔接顺畅,提升“水水中转”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海关预裁定管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允许企业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海关提出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二、进一步优化促进外贸新动能产业贸易便利

 

6.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防尘包装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将部分口岸查验要求直接调整至目的地实施。进一步扩大减免税审核“ERP联网申报+快速审核”模式应用范围,梳理天津关区适用企业,实行“一对一”宣传辅导,提高减免税办理时效。(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局)

 

7.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支撑服务能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天津综保区设立退货中心仓,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仓+境内集货仓”两仓联动通关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助力天津打造京津冀新业态发展新高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简化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手续。落实天津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凭“白名单”认定文件代替《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申报验放手续。(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信息对接共享。加强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参与“保税+ERP”监管改革,实现企业ERP(企业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系统与海关系统相对接,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各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加工贸易单耗改革试点。顺应企业生产实际,探索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审核手续。对符合相关信用等级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一对一政策辅导,共同推进改革进度,实现审批、备案、风险预警全流程提速。(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11.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继续培育汽车工业出口龙头企业,通过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将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落实国家层面关于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部署安排,推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大力支持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

 

13.培育优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扩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模,培育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银行将符合条件的优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国家外汇局天津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丰富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贸易板块功能,为企业提供线上备案、统计申报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及应对力度。建立天津市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国外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深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信息服务,积极拓展信息来源,扩大信息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开展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影响统计调查工作,举办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专题政策宣讲会。编发《公平贸易信息月报》向商务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推送最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情况。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通报评议、标准修订、抗辩应对等各项工作,引导其选用国际通行标准、国际先进标准,逐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协同推进产品研发与标准制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优化跨境贸易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探索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与平台资源有效结合,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探索实施数字化关税保险2.0版。深化推广数字化关税保证保险服务,依托数字技术和银保联动模式,更好助力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关税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赋能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8.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扎实推进承办海关总署智慧海关业务场景项目建设,推进智慧海关应用项目在天津港先行先试,协同推进口岸智慧管控项目开发建设和试点应用。促进智慧海关建设与“智慧口岸”试点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相关证书电子化共享和联网核查。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建设原产地电子联网工作。开展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精准帮扶,提升天津市企业享惠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20.探索开展远程监管。按照海关总署远程查检工作要求,拟定天津海关属地远程查检方案,经风险研判,且隶属海关、企业具备硬件条件的,按海关总署远程查检规范试点实施。强化实施核查作业统筹叠加模式,对同一时期、同一被核查人的多个核查指令统筹实施,减少多次、重复下厂。(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21.扎实推进贸易无纸化。探索开展电子提单应用,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等在更大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无纸化换单。探索取消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等港航物流类单证,各家集装箱码头不再收取或提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凭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各船公司/船代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动航空物流相关服务整合。在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航空物流板块,为航空物流相关企业提供通关申报、口岸物流等信息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持续推动“一单两报”功能应用。做好“一单两报”功能推广应用,充分释放基于预录入数据的“一单两报”通关模式创新红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协同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税费

 

24.持续推进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天津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2023版),督促港口经营单位在口岸现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进出口环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引导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服务企业掌上APP查询,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改进提升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得感满意度

 

26.健全完善国际贸易信息门户。加大商务部网站“优化营商环境国际贸易专题”和海关总署网站“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国际贸易’指标”信息门户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好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深入推进第三方采信。解答第三方机构关于海关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的相关咨询,做好检验结果采信机构的评审工作。(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28.加大高级认证企业培育和便利政策供给力度。编制天津关区信用培育重点企业名单。对有意愿申请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组织属地海关以及关区信用管理业务骨干重点开展信用培育。加强信用培育政策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企业积极获取AEO认证。定期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支持守信高级认证企业信用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9.进一步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将主动披露作为助企纾困、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分析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点,提醒企业对照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根据主动披露业务涉及到的不同违规类型,讲解针对性处理方案,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30.健全完善口岸部门间协商机制。发挥京津冀口岸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天津空海港专业组工作机制作用,常态化收集梳理进出口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为口岸信息化建设、跨境贸易便利化创新等口岸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31.进一步促进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通关便利。全面落实邮轮入境免签政策,优化邮轮通关手续办理,提升国际邮轮进出港通关效能。加快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国际中转区域建设,服务国际旅客便捷通关。在海空港口岸实施7×24小时出入境通关保障,随到随办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加强天津口岸入(过)境免签政策宣传推广实施,提升外籍人员来津工作、学习、旅游便利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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