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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港保税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 保税区组织人事部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4.05.29

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中共天津港保税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6日 

 

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4+2+3”现代工业产业,加快聚集优秀人才,持续优化人才生态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需要的人才发展体系,为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人才引进,深入实施“凤凰招引”工程

 

1.加速聚集顶尖人才。支持海内外顶尖人才来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我区顶尖人才认定标准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人才来区创办企业或全职就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2.加速聚集海外人才。对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经考核后,给予引才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后对创新人才给予最高9万元资金支持;对创业人才,按企业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3.加速聚集领军人才。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人才,对经我区推荐入选天津市、滨海新区领军人才项目的,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4.加速聚集科技人才。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对其创办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天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对工作站全职引进的博士后,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资助;对博士后出站并留区工作的,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速聚集技能人才。鼓励高技能人才来区发展,对天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专家教练组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三名、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全国技术能手等,以及在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强化自主培养,深入实施“菁英锻造”工程

 

1.加快培养企业核心人才。对推动重大项目、设立区域总部、促进企业扩大规模、实现营收增长,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核心技术技能人才等,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2.加快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才经用人单位2年以上培养,达到领军、卓越、顶尖人才认定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3.加快培养科技人才。打造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杰出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最高340万元资助、7.2万元生活补贴。选拔培养一批青年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最高70万元资助、7.2万元生活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

 

4.加快培养技能人才。鼓励人才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对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最高8000元资助。(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创新载体建设,深入实施“梧桐焕新”工程

 

1.支持工作站(室)建设。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站院士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首次引进至少一名博士人才进站并取得科研成果后,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建立博士后工作站评估机制,对评估优秀的,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并给予技能大师最高15万元生活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支持孵化器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

 

3.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提质增效,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支持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

 

4.支持产教深度融合。支持区内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或相关的大中专院校任教,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4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大中专院校或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及智能制造产业学院开办的订单班、涵养班毕业学生,就业期间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4万元资助。(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注重人才开发,深入实施“人才绿洲”工程

 

1.加强合作引才。对以全职工作形式引进的顶尖、卓越、领军人才,按照到岗人才年薪的20%给予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佣金50%最高给予机构3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2.加强人才举荐。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全球范围内推荐“荐才大使”,经选聘的“荐才大使”成功举荐领军及以上人才来区就业创业,且人才年薪超过30万元,每成功举荐一人,最高给予10万元荐才奖励,每位荐才大使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3.加强柔性引才。支持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人才,对经认定以项目合作、短期挂职等方式柔性引才引智的,按照人才在津工作发生费用及薪酬待遇情况给予单位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加强以赛聚才。选拔、招引一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原创性、独创性、引领性高科技项目和人才团队落地,积极组织“保税区创新创业季”等双创主题活动,通过投融资路演、产业沙龙、创业讲堂、技术成果对接会等活动形式,活跃人才创业氛围。支持人才团队申报各级双创赛事,在参赛、落地、发展过程中配套政务帮办、信贷支持、租金减免等全方位服务,对滨海新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创新创业中心)

 

五、涵养人才生态,深入实施“人才乐活”工程

 

1.优化人才政治生态。坚持党管人才,落实保税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进一步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密切思想联系和感情交流。推荐优秀人才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名人选,引导广大人才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党建工作部)

 

2.优化人才服务平台。健全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赋能“人才保库”,探索建立人才政策奖励“一网通办”。围绕保税区人才“荟”客厅,加快打造富有活力的人才品牌活动,不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3.优化人才就业服务。支持青年学子来区就业,推出人才求职服务,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来区应聘提供指定酒店每次不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6天的免费住宿保障。(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4.优化人才购房服务。在符合天津市购房政策的前提下,人才首次购买保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可分层次享受购房支持。其中,顶尖、卓越人才按照购房合同价格5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银卡持证人分别按照购房合同价格8%、5%、3%的比例,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牵头部门: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组织人事部)

 

5.优化人才租房保障。对首次来区就业创业人才在区内租赁住房的,如人才个人及家庭在保税区内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可分层次享受3年住房租赁支持。其中,分别给予顶尖人才、卓越人才、领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最高4.8万元/年、3.6万元/年、2.4万元/年、1.2万元/年的租房支持。(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

 

6.优化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加快对接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提高人才公共服务质量,对于领军及以上人才子女符合就学要求的,在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结合人才意愿优先统筹安排择校。构建高层次人才便捷高效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基于保税区人才“荟”客厅人才服务专员,为领军及以上人才对接联系区内医疗机构,提供预约专家就医、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

 

本办法条款坚持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于同时适用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及保税区政策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我区根据其政策要求给予相应资金匹配,如遇政策变化,我区相应调整。对我区支持资金高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支持金额的,采取差额补助。

 

同步发布《天津港保税区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建立保税区人才库,入库后可申请享受保税区人才支持政策,避免对入选者重复支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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