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向本市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明确有关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个人或自持租赁住房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人”)将住房出租给本市领取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以下简称“承租人”),且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其中:2008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承租人应当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2018年5月1日后,承租人应当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
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补贴600元;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2年的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3年的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
出租人可以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自持租赁住房的企业。一套住房只能租给一户家庭。有多处住房出租的,可按照出租住房的套数申请多份补贴。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自持租赁住房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出租人户口簿;
3.对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查询调取的住房信息,提供出租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可以证明合法权属的证件;
4.出租人本人开立的个人一般结算性账户信息,自持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单位账号信息。
(二)核对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
1.核对出租对象资格。
将承租人身份信息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格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对,出租人申请补贴对应的时间段,承租人享受租房补贴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申请;承租人已被停发租房补贴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
2.租赁期限认定。
租赁期限认定原则: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租赁期限连续2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
(1)承租人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享受家庭的:2008年7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租赁双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2008年7月1日认定。2008年7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承租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
(2)承租人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享受家庭的:2018年5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租赁双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2018年5月1日认定。2018年5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办理租赁备案月份认定。
(3)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或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为租房补贴停发时间与认定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之差。
(4)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整年时,更换出租对象或出租房屋地点,或将出租房屋出售(置换)的,有效租赁时间不再累计计算。
(5)特殊情况认定:
①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租房补贴类型转换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认定:
2018年5月1日前开始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租赁期间承租家庭转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自租赁起始时间起满1年可申请补贴。
2018年5月1日前开始向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租赁期间承租家庭转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以承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或2018年5月1日二者较早时间计算,满1年可申请补贴。
2018年5月1日后向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无论租赁期间承租家庭是否发生补贴类型变更,租期满1年后均可申请补贴。
②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因补贴类型变更导致租房补贴发放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租期满1年后,出租人可申请补贴。
3.确认结果。
经核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向本市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打印并加盖公章,房屋出租人、承租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整理出租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归档。
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补贴发放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经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的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账户内。
1.出租人死亡的,由出租人配偶申领。申领时,应当提供出租人死亡证明;出租人无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推荐一名领取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出租住房为多个主体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其中一人申领。申请补贴时,原则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的作为出租人的共有人办理申请。该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共有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3.出租人居住的住房或出租的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出租人不再具备出租条件。补贴可按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时间进行计算。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截止日期,以征收(拆迁)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
三、健全核查机制
各区住建委应当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租赁关系、未实际租房的出租人、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将自持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家庭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补贴。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9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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