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市继续对种植粮食给予扶持。并结合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对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将原有的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形成《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实施增量补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三、补贴范围
对本市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给予补贴。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四、实施步骤
(一)以村为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对非村属地块(含市、区、乡镇属国有农场耕地,乡镇、村托管耕地等),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二)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由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逐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统计的上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综合考虑下一年度财力状况,将中央和市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预拨付至各涉农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面积和结算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结算申请,将中央和市财政补贴结算资金拨付至各涉农区财政局。各涉农区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种粮生产者。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分夏粮、秋粮两次进行。夏粮每年5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7月底前兑付完毕;秋粮每年9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11月底前兑付完毕。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涉农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对本区(含国有农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二)严格公示制度。要做到补贴信息公开透明,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村张榜公示,非村属地块要在耕地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核实种粮生产者基础信息,确保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给种粮生产者,对于种粮生产者之间转包(租)耕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三)强化数据管理。要准确细致做好补贴数据统计工作,登记造册中要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和种植作物等信息,并按照实施步骤做好补贴数据的逐级上报,同时将补贴数据进行留档和保存。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进行整理,形成全区完整的数据资料,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强化资金管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于种粮生产者之间转包(租)耕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协调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归属认真做好身份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凡是有纠纷的耕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耕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补贴工作进行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监管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做好补贴工作核查和补贴信息核对,防止虚报、漏报等问题发生。
(六)做好信访处置。各涉农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
(七)加大政策宣传。各涉农区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引导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种粮农户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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