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系统梳理WTO,OECD,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等国内外相关机构发布的“数字贸易”定义以及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其本质区别在于数字贸易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还是贸易标的的数字化。基于多年来对全球及我国数字贸易的持续跟踪研究,鼎韬产业研究院正式提出数字贸易的定义、组成三要素和研判三原则。
鼎韬认为,所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字技术作为生产工具,以数据流动为主要载体,以数字化交付为表现形式的的服务与产品的跨境交付,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贸易活动。
其中,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数字化交付是数字贸易的三大要素及核心特征。
图1:数字贸易三大核心要素
来源:鼎韬产业研究院
从贸易角度,交易性质、交易方式和交易标的是判断是否为数字贸易的三个重要维度。
因此判断是否为数字贸易的关键依据就是在交易性质上数字技术是否解决了可贸易性的问题或者产生了新的交付方式;在交易方式上数字技术是否改变了原有的贸易流程并提升了贸易效率;在交易标的上数字技术是否改变了原有的成本结构并作为主要的生产手段。
研判三原则
原则一,数字贸易以数字技术作为基础支撑。
原则二,数字贸易以安全有序跨境数据流动为核心载体。
原则三,数字贸易是以数字化交付为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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