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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研究观点
鼎韬观点:数字贸易测度的两个理论框架(上)
来源 : 鼎韬产业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3.02.24


数字贸易作为全新的贸易领域,通过我们对全球数字贸易的定义研究可以发现,全球对于数字贸易并没有公认的统一定义,即使提出数字贸易定义的机构,也对其统计核算口径存着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全球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认可接受的核算标准。因此尽管鼎韬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数字贸易定义和分类体系,但仍然缺乏关键数据的获取能力。这不但是鼎韬面临的难题,同样也是全球所有机构组织面临的难题。


如何建议统一的核算标准,获取相对可信的数据来源,对数据的价值进行量化,融合发现的新业态可能导致的漏统和错统现象,都给数字贸易统计测度带来了难题,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范畴(宽窄口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CT)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数字网络传递产品和服务的商业。2014年,其将该定义进行扩充,认为在订购、生产、交付产品及服务的贸易过程中,若互联网或基于互联网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则可以视该贸易为数字贸易。最新进展是,201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WTO领导的国际贸易机构间工作团队(TFITS)成立专家组,随后IMF也加入,专门研究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和统计标准。2020年3月,该团队联合发布《关于衡量数字贸易的手册》,将统计范畴界定为: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


二是数据的获取和数据的价值难以量化。数据获取是数字贸易测度最为核心的问题。不同于货物贸易可以直观依据海关数据进行统计,服务贸易本身由于四种形态的区分同时没有类似海关的权威数据,在统计上就已经非常困难,而数字贸易作为完全依托电子传输的贸易领域,数据的采集更为困难。与此同时,从目前较为宽泛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看,涵盖了从实物商品到服务,但在贸易方式和贸易商品数字化之后,其增加值究竟该如何衡量,还存在技术困难。在数字技术日益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大背景下,传统方法无疑会大大低估数字贸易价值。


三是国际监管规则博弈激烈,造成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分类越发难以统一。数字贸易的基础是数据跨境流动及其相关服务。从目前各国监管思路来看,以美国为首西方国家“长臂管辖”意图十分明显,都迫切想把本国规则国际化,抢占数字贸易监管规则的先机。不同国家由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隐私保护、价值认同等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短期内较难达成规则共识。


四是融合发展业态区分困难。不管是数字订购还是数字交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传统产业在数字化时代必然的发展趋势,这种新业态最大特征,是日益模糊的产业边界。但作为新业态、新模式和新经济,在统计测算中极其容易出现错统、误统和漏统现象。数字贸易具有融合发展的产业特征,所以可能导致很多附加值有可能已经在生产、流通、消费的某个环节就已经被纳入了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五是全口径统计困难。针对数字贸易的测度首先必须将交易限定为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的跨境交易。国外商业存在开展的东道经济体境内交易,目前不具备获取所需数据的可能。在UNCTAD对数字技术赋能服务的调查中已经排除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和外国商业存在三种交付模式。手册的数字交付贸易认可UNCTAD的这个口径,并且认为按四种交付模式进行测度不是近期考虑的问题。


因此,当前全球和国内主要机构对于数字贸易更多的是采取测度的方法,即通过构建模型,对数字贸易的规模进行测度。


数字贸易额度测度的两种主流理论框架


数字贸易统计测度问题始终受国内外机构及学者关注,现存对于数字贸易的测度包括对于营商环境的测度和数字贸易规模的测度。对营商环境的测度中相对权威的两份指数报告是《数字贸易限制指数》和《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针对数字贸易额度的测度分为聚焦数字可交付服务的数字贸易测度理念(基于狭义数字贸易)和多维度架构测度理念(基于广义数字贸易)。前者的交易标的仅指服务,后者的交易标的包括服务和货物,多维度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者身份三个维度。


目前有关于数字贸易的统计测度方法分为两种,即格立姆测度法和OECD-WTO-IMF测度法。


格立姆-UNCTAD测度法由美国商务专家A N Grimm在2016年提出。2016年6月,美国商务部《当代商业概览》发表格立姆论文《美国的信通技术服务和信通赋能服务贸易趋势》。格立姆把服务分为传统服务(大约相当于运输、旅行和建筑服务3类)与信通服务和潜在信通赋能服务(ICT potentially enabled services)两种。他把信通服务和潜在信通赋能服务的贸易额——可以从国际收支统计表中“扒下来”——作为数字贸易规模来测度。


该方法基于数字贸易概念窄口径统计了信通服务、潜在信通赋能服务与非潜在信通赋能服务;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中扩展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筛选出有关服务贸易的分类,主要包括电信计算机与服务、金融服务、保险与养老金服务等6类服务贸易。并在2021年进一步分析比如平台与客户分类的电子商务销售额、采购额占总销售额、采购额比重、ICT服务与ICT赋能服务在服务进出口中占比等反映出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指标。剑桥计量经济学会在2020年从数字订购贸易与数字交付贸易对英国数字贸易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服务贸易提供方式调查结果对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进行分析。


OECD-WTO-IMF测度法是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一版)》中所采用的方法,参考以往跨境电商以及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方法,就数字订购贸易与数字交付贸易的统计问题展开了研究。该手册中将数字贸易涵盖了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与数字中介平台,目前该测度数字贸易的方法相对完善且较为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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