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我国的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其测度体系和政策设计都相对完善,为数字交付的货物贸易提供了较完备的参考数据,而数字服务贸易统计则相对落后,在鼎韬观点:国内数字贸易测度的实践(上)中提到了中国海关的跨境电商统计以及对数字贸易测度的主流做法进行相关介绍,本文将继续从不同维度开展针对数字贸易测度的实践探索。
国家工信安全信息研究中心以融合比加权进行数字贸易规模测度
(1)贾怀勤教授提出数字贸易测度“融合比法”
贾怀勤教授于2018年1月在国内提出开展数贸试测度建议,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测度路径和方法,即数字贸易测度“融合比法”(Method of Integration Ratio)。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的融合状况对国际收支统计中的服务各品类贸易额进行调整。把可数字化服务改称为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英文译为DT-integratable services),再进一步测度它当中的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英文译为DT-integrated services)。从而确立“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英文译为DT-integratable services)与“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英文译为DT-integrated services)一对概念;将服务贸易分为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和不可融合服务。所要测算的数字贸易包括:A.通信服务全部贸易;B.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服务贸易。
二是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贸易额取自国际收支表的经常项目统计,由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贸易额与数字技术融合比(简称“融合比”)之积导出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贸易额。“融合比”作为调整因子,具体调整分为两步:一是以UNCTAD&USBEA的数字可交付服务为基础,用“实交比”测算实际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额;二是考虑到手册提出的数字订购贸易既包括货物的订购也包括服务的订购,以数字订购比测算实际数字订购服务贸易额。两步测算之和作为服务-数字贸易额。
三是融合比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单独取得或综合采用三种途径取得:其一,通过商务部服贸司重点企业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调查取得;其二,借用社会智库的近似数据测算;其三,通过数学模型测算。
建立融合比来测度数字贸易规模,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按窄概念开发数字贸易测度方法,因为跨境电商的统计可以由海关实施。第二,现行统计制度虽然包含了我们要测度的成分,但是不支持从中分离出所需数据,这就需要使用现行统计制度之外的方法来获得数据。融合比发测度的主要步骤为:
第一步,选定服务贸易各分类经营企业样本;
第二步,测算样本的数字技术融合比,这里
第三步,测算各分类数字贸易额,这里
显然,测算“融合比”是实现数字贸易测度的关键。贾怀勤教授提出3种方法供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
(1)在重点企业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调查问卷中加入关于各项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占比的问题(当然问题的设计要便于企业理解和填报),以重点调查所获占比去测算全部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
(2)借用中国信通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服务业各行业数字经济对全行业增加值占比去测算全部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
(3)构建数学模型测算各项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
上述3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2)国家工信安全信息研究中心利用融合比法对中国数字贸易规模的测度
国家工信安全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信安研”)在其发布的《2020我国数字贸易测度报告》中采用“融合比法”,基于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两化融合”)平台数据库的企业问卷调查,筛选出约200 家服务贸易进出口头部企业,计算出各细分行业数字服务类别的进出口贸易数字融合比,将其分别与 UNCTAD的可数字化服务进出口额相乘而得。
问卷中包含了与实交比直接有关的两对问题,分别是企业销售总额和企业在线销售额、企业购买总额和企业在线购买额。鉴于企业通常对销售和购买不区分境内与境外,调查对销售和购进未区别实物商品和服务,假定境外交易与境内交易比率相等、服务交易与货物交易比率相等,通过式(1)计算:
并以此作为企业服务出口实交比的替代指标;在此基础上通过式(2)再计算:
并以此作为企业服务进口实交比的替代指标。
这轮测度从UNCTAD聚焦数字可交付服务的涵盖范畴出发,测算其中的数字实际交付服务贸易额。分别按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6个细分品类加权汇总本品类的服务出/进口实交比,而对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品类,则假定其出/进口实交比为100%。
根据上述方法,试测得2019年度的实际数字贸易额(见表1)。
表1:2019年度中国数字贸易测算规模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表;国家工业信息安全研究中心“中国两化融合”平台数据库
这是国内首次采纳“融合比”法对中国数字贸易规模所做的试测度,但由于“中国两化融合”平台数据库所采集到的企业分业别样本数量的局限性,同时未包含服务贸易第1-5品类和第12品类中使用数字技术进行订购的部分。这样的试测度结果不足以作为深入进行定量分析的投入,但是它能够基本上揭示出中国数字贸易的趋势和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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