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数字贸易概念认知差异是导致数字贸易测度范畴不同的根本原因,研究者背景和立场各异是导致数字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获取方法不同的重要因素。虽然高校和智库都在进行相关的研究,但两者的范式不同。前者受学术研究惯性影响,注重推理和系统性,后者则一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政府的不同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因工作分工不同,对数字贸易关注视角就会有差别。由于数字贸易是个新兴领域,不同学者从自己的学科介入数字贸易的研究,会出现不同的习惯性选择和偏好。
通过对目前全球和中国对于数字贸易规模测度的实践,可以发现目前的测度均处于尝试阶段,并没有建立起科学可行、为行业公认的数字贸易统计测度体系和方法,鼎韬认为,在下一步测度的尝试中,可以有三个路径作为实践。
路径一:以数字化渗透率作为调整因子构建数字贸易规模测度体系
1. 对数字贸易的界定标准
鼎韬认为,所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字技术作为生产工具,以数据流动为主要载体,以数字化交付为表现形式的的服务与产品的跨境交付,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贸易活动。其中,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数字化交付是数字贸易的三大要素及核心特征。
从广义和狭义数字贸易的区别看,其本质区别在于数字贸易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还是贸易标的的数字化,是数字订购还是数字交付,二者之间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鼎韬认为,在数字贸易三要素中,数字化交付是判断是否为数字贸易的关键和唯一标准。单独的数字订购并不能说明贸易的性质,例如跨境电商其交易的标的仍然是货物,属于货物贸易范畴;利用携程平台购买的出境游服务,仍然需要自然人的跨境流动,其交易的标的仍然是服务,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在数字订购的基础上,只有交付的标的也是数字化的,才是数字贸易的范畴。
2. 数字贸易的统计范围
如前分析,数字贸易的本质就是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这其中我们可以借鉴数字经济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思路,将数字贸易领域可以分为数字贸易化部分和贸易数字化部分。但有别于其他机构的实践,鼎韬认为仅仅测度可数字化服务的六个门类范围过小,而测度服务贸易十二大门类则范围过大,而完全基于服务贸易十二大门类又对服务外包领域出现漏统现象,因此需要对测度范围进行更为科学的界定。
鼎韬认为,数字经济是数字贸易的基础,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必然是数字经济所涵盖的内容。因此判断服务贸易是否属于或包含数字贸易内容,可以有一个全新的思路,就是考察这一类服务贸易是否属于数字经济分类和统计的内容。
表1:数字服务贸易VS数字经济分类
3. 关键调整因子设计:数字化渗透率
根据数字贸易判断的三原则,即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数字化交付。其中以数字化形态交付是数字贸易最根本最核心的特征。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以数字化交付比作为判断一项服务贸易是否属于数字贸易的唯一标准。
所谓数字化渗透率,即完全以数字化形态交付的服务贸易金额占企业全部服务贸易金额的比例。
数字化渗透率主要评估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最终服务中数字化的情况。传统服务贸易的基础在于以人工为主要交付形态。因此评估数字化交付的关键在于是否以人工交付。服务的数字化本质是技术取代人工的过程。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最终服务,可以分为数字化交付和非数字化形态交付两种。数字化交付,即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完全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形态提供。非数字交付的服务,是指仍然需要通过人工或者以人工为主要载体提供的服务。
4. 数字贸易规模的测度方法
通过企业调研统计获得的样本数据,利用统计模型计算来评估服务贸易每个领域的数字化渗透率,获得服务贸易中数字贸易所占的比例,从而可以更加科学精准的对数字贸易的规模进行计算和评估。
版权所有:天津市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备案号:津B2-2008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