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思考一:
《手册》第二版背后的核心逻辑
数字贸易不是独立的贸易形态,而是包含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定义数字贸易的核心出发点在于贸易的性质而非贸易的标的。基于现有货物贸易和数字贸易的数据,以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作为标准进行数据剥离,沿用现有跨境电商和服务贸易的统计调查方法,是《手册》第二版提出的数字贸易统计路径。
而思考这一界定背后的核心逻辑,首先,是贸易促进。WTO推动数字贸易的核心目标应该归结为鼓励全球各国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贸易的发展。广义数字贸易定义的核心在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狭义数字贸易定义的核心是贸易标的数字化,代表贸易方式数字化的跨境电商无论国家发达与否均有机会发展,而代表贸易标的数字化的各领域发展中国家发展机会不大,缺乏普遍意义。因此《手册》第二版将数字贸易定义在宽口径,核心在于强调数字技术对整体贸易的影响和对全球贸易的促进作用,从WTO自身的地位和定位角度,更具有贸易促进的意义。
其次,是数据均衡。基于窄口径的数字贸易,主要是指数字服务贸易,从全球经贸格局上看,当前货物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78.6%,服务贸易21.4%,而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接近65%。因此如果将数字贸易作为独立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第三种形态,其主要规模就会从服务贸易中拆分出来,全球贸易格局变成了78.6%的货物贸易、14%的数字贸易和7%的服务贸易。贸易比重严重失衡,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作为独立分类的基础存疑。
第三是简单可操作。传统的贸易形态,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其区别的关键点在于贸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即是以贸易的标的为区分。如果基于贸易标的原则,将数字贸易定位为独立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第三种贸易形态,则统计的关键首先在于明确数字贸易的分类,这一方面虽然美国商务部和中国商务部等都有探索,但距离科学系统尚有距离,即使明确了分类,还需要基于分类建立数据来源和统计体系,在数字技术快速迭代的今天有些缓不济急。而当前的思路则是规避掉产业分类,以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作为标准,依托现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分类,以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现有数据作为数据来源,统计的路径得以大为简化。
整体来说,鼎韬认为《手册》第二版最核心的就是明确了判断数字贸易就是两个标准,要么订购,要么交付,没有中间地带。对于近年来一些对于数字贸易的探索和第一版中悬而未决的模糊地带给予了明确的澄清,使得第二版成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统计指导框架。
在服务贸易领域,四种交付模式是与货物贸易最大的不同,特别是商业存在,未发生跨境交付,但也统计为贸易,这一点一直是服务贸易领域为人所争议的。《手册》第二版明确了跨境交付是服务贸易领域数字交付的核心形态,并明确提出“尽管数字化可能对商业存在产生了影响,但外国附属机构的统计数据并不直接属于数字贸易的衡量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原来可数字化服务贸易的统计是包括商业存在的。商业存在模式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58.9%,保住了商业存在,数字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就降到最小。
思考二:
《手册》第二版之中的悬而未决
《手册》第二版认为,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包括原则上由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常规措施所涵盖的交易,并属于联合国国民核算系统(SNA)2008(UN,2008a)的生产边界。这就为数字贸易包含的内容提供了天然的边界。不符合核算系统的领域就无法纳入数字贸易的统计。
《手册》第二版将数字贸易从属于现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解决了独立统计的诸多问题。严格定义货物贸易只能是数字订购,数字交付只能是服务贸易,而且只能是模式1,对于统计边界的界定也进行了清晰的划分。但同时也就必须回答这些界定必然带来的一个核心问题——不属于传统服务贸易分类的一些新兴的数字贸易领域如何界定?
然而,《手册》第二版的纠结就在于,首先定义了数字交付只能是服务贸易,又列举了全新的数字贸易范畴,而这些新兴的数字贸易领域中许多在当前服务贸易中又没有明确的分类。鼎韬判断,下一步既然无法以数字贸易作为独立标的建立系统的分类体系,就只能在服务贸易中增加分类了。
典型案例
1.非货币数字流。非货币数字流是指没有货币交易而交换的数据和信息流。例如,社交网站或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服务,以换取用户的数据,然后这些公司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生成目标广告收入。此外,国际银行业务今天可以通过跨境数据流动,以支持正在提供的服务。虽然与广告或银行服务有关的国际交易可以在贸易统计中记录,但它们所依赖的数据流却不能,例如,在修订SNA的范围下进行的研究得出结论,向最终用户免费提供的服务已经隐含地包括在当前SNA生产边界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中。目前,非货币数字流动不属于数字贸易的范围。
2.移动货币。移动货币是一种交换和储存价值的数字媒介,通常由移动网络运营商(MNO)提供。与传统银行账户相连的移动银行和移动钱包不同,移动货币只允许通过手机使用金融服务。如果在进口(或出口)交易中使用移动货币,这并不意味着进口(出口)的产品是通过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付的,因为支付方式并不决定一笔交易是否应被视为数字交易。如果些费用是对电信公司(MNOs)提供的金融服务的支付,应记录为数字交付的服务交易。
3. 3D打印。3D打印的行为本质上是物理的,与二维打印或各种制造过程没有什么不同,其中机器将数字设计转换为物理输出。服务是物理的,而不是数字的,由此产生的对象是实物商品。然而,数字交付在3D打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含说明3D打印机如何放置材料层来构建对象的说明的设计文件很容易通过互联网进行国际交易。在线服务提供可供付费下载的设计文件——类似于提供以数字形式出售的图像或文件的服务。这类交易应记录为数字交付服务的交易。
4. 数字中介平台(DIP)。在确定通过DIP进行的国际交易时,不仅需要记录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价值为数字订单交易,并在适当情况下记录为数字交付交易,还需要记录费用。DIP本身向卖方和买方提供数字中介服务,应记录为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交易。
5. 数据交易。数据的记录,在生产中生产和使用超过一年的数据符合资产的SNA特征,因此应在国民账户中资本化。数据可以在市场交易中出售,数据中的国际交易将记录在服务中,并适当地进行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对数据产品的货币交易(如购买数据集),当它们采取服务中的交易的形式时,也在数字贸易的范围内。此外,当这些交易被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时,由数据流支持的货币交易当然将包括在数字交易中。
6. 云计算。云计算服务定义为“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的计算、数据存储、软件和相关IT服务,按需提供并测量资源使用,允许在按使用付费的基础上收费”。该说明建议将软件订阅的支付视为服务的购买,而软件的长期许可证应被视为固定资产,无论软件是否托管在云中。云计算中的国际交易应记录在计算机服务下,如数字订单和适当的数字交付交易。
7. Non-fungible tokens (NFTs)(不可同质化代币/不可替代代币)。将NFT定义为托管在区块链上的与数字或物理资产相关联的数字记录,并可用于功能性目的。NFT记录分配给其所有者的权利,并与相关的资产或产品不同。
指导说明建议根据授予所有者的权利记录NFT:授予相关数字或实物资产个人使用和展示权的(a)NFT通常应被记录为消费,尽管某些此类NFT可能获得贵重物品的特征。(b)NFT授予一些商业权利,或个人使用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打印印有图像的t恤的权利),应被视为合同、许可或租赁。授予相关数字或实体资产全部所有权的(c)NFT不应被记录为资产(这假定该资产本身已被记录)。根据(a)点,供个人使用的国际交易通常应记录在服务中,如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交易。
8.加密资产。2023年,BOPCOM和AEG同意将非负债加密资产视为非生产的非金融资产,因此将其排除在数字贸易范围之外。
9.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科技(即金融技术)引入的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技术和接入模式的影响。金融科技的活动和交易将在现有的机构部门、活动和产品细分范围内进行分配,并在相关情况下分别确定(包括“哪些”类别)。这也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
思考三
《手册》第二版之中的亟待深化
《手册》第二版从核心内容看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数字贸易≈货物贸易中的跨境电子商务+跨境交付模式(除运输)的服务贸易。对于服务贸易的数字订购贸易讨论很少,全篇报告只提及了金融保险、移动漫游、旅游和在线平台(也主要是旅游订购)等几个地方,这是未来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领域。
1.金融、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当客户(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网上申请该服务时,金融、保险和养老金服务被认为是数字订购的。如开立银行或交易账户、发放贷款或签订保险或养老金合同。
2.旅游。意大利银行自1996年以来一直在运行一个广泛的面对面的边境调查提供意大利入站和出境国际旅游的各种特性的信息,如游客和访问的数量和特点,过夜的数量,使用的支付方式等。
3.移动漫游服务。个人使用其本国的SIM卡连接并接受一个服务。他们正在访问的一个国家的手机网络从他们的祖国电信供应商那里购买这项服务。因此,贸易交易是在东道国和本国电信供应商之间进行的,应反映前者向后者收取的漫游服务的金额。这一数额应包括在数字订购的交易中。
4.在线平台。加拿大互联网使用调查(CIUS)要求受访者报告他们通过某些类别的在线平台购买的情况。受访者还被问及他们是否通过这些平台提供服务(加拿大统计局,2017年)。
数字贸易正在深度改变区域经济发展逻辑,催生新一代国际贸易枢纽和世界级产业集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规模、增速均位居世界前列。一方面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力争在跨境数据流动、本地存储、数字贸易市场准入等关键议题上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发展阶段和发展要求的中国规则;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数字贸易统计创新。此次《手册》第二版第六章中收录的五个全球案例中就有两个是来自中国的,分别“是中国数字订购货物贸易的测度”,以及“走向更好的数字交付贸易:中国经验与前景”,充分说明我国的数字贸易统计已经走在了全球的前列。基于《手册》第二版的统计框架,鼎韬认为,数字贸易的统计需回归产业、服务产业、驱动产业,立足我国统计制度现状和各地方在数字贸易统计方面的创新实践经验,持续深化创新研究,建立一个更加精细化的,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特点和需求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体系,无论是从推动我国数字贸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维度,还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领域话语权的维度,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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