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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研究观点
鼎韬观点:对WTO《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二版的解读与思考(二)
来源 : 鼎韬产业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3.09.25


判断原则:


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的判断三原则


1.数字订购贸易的三原则


首先是“计算机网络”。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定义的一个共同关键要素就是“计算机网络”。关于计算机网络需要明确两点,第一,“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的计算机网络”;第二,“其他的计算机网络包括内部网络(如局域网)、非基于IP的专有外部网络(如为早期版本的EDI而建立的网络)和自动化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在连接买家和卖方/服务供应商方面的作用是识别数字贸易的关键因素。而用于访问计算机网络的精确设备,以及网络的精确特征(如“移动网络”或“云网络”),则不影响这一点。打个比方,使用互联网就等于使用计算机网络,无论互联网是通过计算机、移动电话、平板电脑或其他设备访问的,以及连接是通过无线连接还是有线连接的,都可以。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使用约定标准的电子格式传输业务数据,如运输订单、采购订单、发票和报价请求。这些消息的组成和处理无需人工干预,这提高了订单处理的速度,减少了错误。EDI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包括食品、零售、物流和制造,以有效地管理国际供应链。


第二是“专门设计”。通过专门为接收或下订单而设计的方法去实现的交易,当订单下达和收到时,该交易也是“数字订购”。


第三是“只看订购”。数字订购贸易只看商品或服务的订购的实现是1.“通过计算机网络”,和2.“采用专门为接收或下订单而设计的方法”,而商品或服务的支付和最终交付不必在网上进行。


以上三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澄清关于数字订购贸易统计的一些模糊点:


① 对于数字订购的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支付和最终交付不必在网上进行; 


② 数字订购的交易可以涉及来自所有机构部门的参与者;


③ 数字订购的交易包括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订单,如外联网或EDI;


④ 数字订购的交易包括购买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内(商品或服务)的在线购买;


⑤ 数字订购的交易包括通过在线招标平台进行的交易;


⑥ 数字订购的交易不包括通过电话、传真或手动输入的电子邮件达成的订单;


⑦ 数字订购的交易不包括使用数字签名达成的离线交易;


⑧ 每笔贸易交易应单独处理。当交易是通过离线订购过程建立的,但后续交易(或后续订单)是通过数字订购系统进行的,则后续订单应被视为电子商务;


⑨ 贸易交易不一定与合同一致。对于跨越多个统计期并可能涉及多笔交易的合同,应将每笔交易分类为数字订购或非数字订购,以反映当前期间启动的订购模式。


⑩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很大比例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附属企业可以使用专用网络或专有计算机系统在集团成员之间接收和下订单。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非附属企业之间的贸易,通过这种系统进行的订单同样属于数字订购贸易。


2.数字交付贸易的三原则


首先只能是“服务贸易”。只有服务可以通过数字方式交付,货物不能以数字交付形式实现,因此数字交付贸易只涵盖服务的交易。


其次是“远程交互”。数字交付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进行,并且可以涉及很大程度的人际互动。数字交付的服务并不是被定义为在服务交付过程中完全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但当这种交互发生时,它们会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发生。因此,与数字交付相关的技术范围比数字订购更广:通过视频通话、手动输入的电子邮件、语音通话、传真信息和任何其他数字通信设备,以及通过云网络提供的服务,都包括在数字传输的贸易中。对于通过多个交互进行的交易(例如,建筑公司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息,并与客户会面讨论项目)或在连续的基础上(如经纪或保险服务),分类为数字交付或非数字交付的交易应根据统计期间内服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反映在会计基础上交付的性质。


第三是“网络交付”。衡量数字交付贸易的第一步是识别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项目,即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通常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在有足够的服务/产品细节的情况下,从现有统计数据中汇总这些项目可以提供数字交付贸易的上限估计,就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数据收集机制的情况下获取数字交付贸易的统计数据。


以上三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澄清关于数字交付贸易统计的一些模糊点:


① 只有服务可以通过数字化实现交付;


② 数字交付的交易可以涉及到来自所有机构部门的参与者;


③ 对于数字交付的交易,服务的费用支付和订购不必在网上进行;


④ 通过电话、传真、视频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数字交付贸易中(虽然不是数字订购);


⑤ 数字交付贸易包括通过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


⑥ 每笔贸易交易应单独处理。当贸易交易通过离线流程交付,但后续交易以数字方式交付时,后续交易应被视为数字交付;


⑦ 贸易交易可以通过多种(数字和非数字)模式进行;


制造外包不是数字交付贸易。制造商或建造商将合同外包给第三方(即后者承担生产)不应被视为被委托人(应答企业)数字远程交付。


最大亮点:


对数字交付的统计深化


传统数字贸易规模估算是以“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为基础,即服务贸易中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六类服务贸易数据之和。然而,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统计只能被视为对数字交付贸易的上限估计。虽然这些估计可能很有见地,并可能提供一个有用的第一步测量,但它们并没有足够接近于测量实际的数字交付贸易。


《手册》第二版最大的革新是从立足服务贸易十二大门类的可数字化服务向基于服务贸易四种模式的统计范式转移。即服务贸易中的数字贸易只能是跨境交付。跨境交付可以被认为等同于数字交付。因此,按供应方式衡量服务贸易所获得的规模占比可以为数字交付的贸易提供合理的估计。



一些服务被认为是通过模式1(跨境交付)提供的,但不是数字交付的(即大多数运输服务和邮政交付)。由于运输很容易识别,剩余的模式1估计可以被认为是数字交付贸易,因为邮政运输不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同样重要的是,一些服务可以在国外进行数字交付和消费,即通过模式2(境外消费);然而,它们的价值,就像通过邮寄提供的服务一样,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数字化可能对模式3(商业存在)产生了影响,但外国附属机构的统计数据并不直接属于数字贸易的衡量范围。


最后,通过模式4(自然人移动)提供的服务不能以数字方式提供,因为模式4就意味着物理存在。


国际收支中的“旅行”部分是一个基于交易者的项目,涵盖了非居民在其访问的经济中消费的任何商品和服务。这对应于服务供应的模式2,涉及到国外服务的消费。通过模式2提供的一些服务是通过数字方式提供的,例如由本地运营商提供的电信服务,数字指南(如博物馆或城市旅游)或个人服务(如医疗咨询和电子学习课程)。将数字提供的服务确定为旅游项目的一部分具有挑战性,占据的比例非常小。而货物、当地运输、住宿和食品服务不能通过数字方式提供。


《手册》第二版对数字可交付的服务进行了重新界定(见下表)。同时认为,目前被视为数字可交付的服务范围在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扩大。 



在对数字可交付服务的重新界定中,《手册》第二版建议,衡量数字贸易应首先针对表中列出的服务项目。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将被认为与数字交付贸易相关的服务范围作为被确定为与跨境交付(模式1)服务供应相关的服务范围的一个子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大部分的数字技术交付贸易被视为通过模式1进行,而服务供应商和服务消费者位于其各自的居住经济中。


此外,承认数字可交付的服务也可以在国外消费。当服务从一个生产者以数字方式提供给从另一个国家访问的消费者(即通过模式2)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例如,一个人在国外旅行时生病,并与被访国家的医生进行远程保健咨询。虽然在大多数贸易数据来源中没有描述这类交易,但衡量母国以外数字提供服务的消费是一个正在进行探索的领域。


数字可交付服务列表中未涵盖的一些服务可能可以远程交付(或至少被受访者认为是这样的)。特别是,有一些报告用于制造、维护、维修和建设的远程交付的例子,尽管这些在MSITS 2010中没有被确定为与模式1供应相关。


加拿大研究结果还表明,服务的数字交付发生在一些主要与实物产出相关的行业。许多建筑公司的答复表明,建筑行业也存在数字交付的服务出口(尽管这些服务在其总出口中所占比例很低)。此外,对出口行业的数字交付以及规模和跨国地位等其他方面的分析发现,制造业出口的服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数字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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