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研究
Industry research在前文鼎韬观点:数字贸易测度的两个理论框架(上)中提到格立姆测度法,其本质上是采用数据替代方法,即通过定义“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依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将其中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金融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六个门类的数字汇总来统计和计算数字贸易的规模。
联合国贸发会议和美国商务部(UNCTAD&USDOC)专注于狭义数字贸易的测度方法开发。它们认为数字贸易由BOP服务子项中可以使用数字手段交付部分构成,这一概念的实质是数字技术被用来赋能传统服务贸易使之能够在线上交付。
在相当程度上,数字贸易本质上就是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聚焦数字可交付服务,一方面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为数字贸易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而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所产生全新数字服务领域又丰富并扩大了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
1. 可数字化服务贸易
2012年,美国专家玛利亚·博尔加(Maria Borga)和简尼弗·孔兹-布伦纳尔(Jennifer Koncz-Bruner)提出了两个相同内涵的概念:数字赋能服务(digitally-enabled services)和信通技术赋能服务(ICT-enabled services),将之定义为“数字信息和通讯技术对其跨境贸易起到重要作用的服务”。
在同一年,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BEA)在《数字化服务贸易的趋势》中首先提出了“数字化服务贸易”概念,即因为信息通信技术进步而实现的服务的跨境贸易,具体分类包括:版权和许可费;金融和保险产品;长途通信;商业、专业和技术服务等。这一概念主要用于衡量美国的国际数字服务贸易。
2015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英文是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英文简称是UNCTAD)发布《ICT服务贸易和ICT赋能服务贸易》报告,采用ICT赋能服务的概念,对一些经济体的数字贸易进行测度。UNCTAD将服务贸易分为数字可交付(与前述“潜在ICT赋能”同样意涵)和不可数字交付两类。指出“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是ICT领域的服务贸易和由ICT赋能的服务贸易。在扩大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的12类细分服务贸易中,有6类涉及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即数字贸易,分别是保险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使用费),ICT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娱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金融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具体分类见表,该表基于《2010年国际收支服务扩展分类》(EBOPS2010)第一层12品类划分。
数字可交付与不可交付服务的划分
2016年,美国专家克西斯·N·格立姆(Alexis N Grimm)尝试在现有国际收支表的服务子项中核算数字贸易的进出口额和贸易平衡。它把数字贸易分为信通服务、潜在信通赋能服务(potentially ICT-enabled services)和非潜在信通赋能服务。
鉴于服务贸易的12个品类具体数据都存在于国际收支表的经常项目统计中,因此遵循UNCTAD&USBEA的数字可交付服务口径,直接从国际收支统计表中摘取第6-11品类的贸易而作为服务—数字贸易额。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OECD、WTO等国际组织在相关报告中均采用这样的统计方法;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BEA)和UNCTAD等都有关于数字可交付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发布。虽然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并不都是数字贸易,而数字平台赋能的贸易等数字贸易领域也没有涵盖在以上六个门类中,统计数据不足以精确描述数字贸易的真实情况,但是在目前数字贸易的起步阶段,属于最为有效的行业统计方法,其得出的结论和数据反映的趋势仍然可以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足够的说明和方向指引。
2.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字传输”贸易额的估计方法
201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以往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对“数字传输”贸易额的估计方法(''Growing Trade i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 Implications for the South",UNCTAD Research Paper, No. 29, February 2019'',)这一测算方法在其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中得到运用。具体来看,UNCTAD分三个步骤对“数字传输”贸易规模进行估测。
第一步,明确数字传输的范围为过去以物理形式传输,现在可同时通过物理形式和数字形式传输的国际贸易。2019年,UNCTAD在HS-6分位编码上识别出49种数字产品,主要包括摄影胶片和电影胶片、印刷品、音乐和媒体、软件和视频游戏等五类。其中,包括了由于技术发展而迅速数字化的产品,如扑克牌、智能卡等“其他游戏”。
第二步,使用WITS(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s)数据库获得各国上述49种数字产品在1998~2017年间的有形货物双边贸易流量数据。其中第t年i国对j国数字产品x的有形货物进口额为图片,则第t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总量为
第三步,估算2011~2017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数字传输贸易流量图片。假定不存在数字化时,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增速保持恒定不变。根据1998~2010年间各国有形货物进口数据,计算可得在此期间全球数字产品进口的年均增长率为图片。若2011~2017年间不存在数字化,则第t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流量估测值为
由此可得,第t年数字产品的数字传输贸易额为估测值与实际的有形货物进口的差值来确定,即
基于上述49种数字产品的分类,拉希米·邦加测算得到2017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总额为1160亿美元,若设定2011~2017年间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年均增长率与1998~2010年间保持一致(均为8%),可得2011年全球数字产品的有形货物进口总额估测值为2550亿美元。根据上述方法可得,2017年数字产品的数字传输进口总额高达1390亿美元。这表明,2017年超过一半的数字产品是以电子传输形式交付的。
从产品类别看,印刷品和软件占全球数字产品有形货物贸易额的比重最高,分别为33%和29%。从国别角度来看,1998年WTO发达经济体数字产品出口占世界总出口的91%,发展中成员占比8%,中国占比2%;2017年,发达成员占比降至76%,发展中成员占比跃升为23%,中国(占比18%)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产品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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