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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研究观点
鼎韬观点:数字贸易的分类(上)
来源 : 鼎韬产业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1.11.08


发展数字贸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数字贸易,以及数字贸易到底包括什么的问题。特别是从国民经济分类角度,在统计上需要有明确的边界,这样才对行业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在上一篇鼎韬观点:数字贸易的定义中,我们提出“数字贸易,是指以数字技术作为生产工具,以数据流动为主要载体,以数字化交付为表现形式的服务的跨境提供,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贸易活动”。我们进一步从数字贸易定义的角度深入思考,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数字贸易本质上就是服务贸易的数字化;一方面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为数字贸易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而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所产生全新数字服务领域又丰富并扩大了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


数字贸易“天然”是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并不“天然”就是数字贸易。


在定义了数字贸易是什么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明确数字贸易的行业边界在哪里,即数字贸易都包括什么。


数字贸易的分类,中国的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贸易四大分类相较于美国的数字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和其他等四大类,有明显的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对数字贸易的行业理解明显更为深入可行。关键问题则在于无论美国还是中国的分类,都是采用的列举法,均缺乏明确系统的分类。从而无法更有效的进行贸易统计并指导贸易实践。


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依托现有服务贸易十二大门类的统计体系,依据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分类进行增减修正,从而明确的定义数字贸易的分类体系。


基于数字贸易的定义和范畴研究,在研究数字贸易的分类方面,我们首先从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现有分类出发,找到目前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中属于数字贸易的部分。然后再对比数字贸易定义,对没有包含的领域进行研究和分类。


这样的好处就在于现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各细分领域都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统计,只要界定清楚,行业数据很容易获得,也便于理解和进一步研究产业。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众所周知,服务贸易包含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为便于研究,以下我们将从服务出口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首先将研究服务贸易领域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和服务外包领域的“信息技术外包”,这是最典型的数字贸易领域,然后再从数字技术、数字内容和数字中介平台三个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和新兴业态的角度研究其中的包含的数字贸易。


(一)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即传统服务贸易标准统计中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门类。根据《国家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商服贸函【2018】163号》,主要包括:


电信服务,指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无线广播、龟视线绂、电视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


计算机服务,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


信息服务,包括通讯社服务,如向媒体提供新闻、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数据库服务,如数据库构思、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包括目录和邮件列表)通过在线和磁牲、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的分发;网页搜索门户,即客户揄入关犍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索引擎服务;非批量订购报纸、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


从以上分类的定义可以看到,“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这一类服务贸易,全部属于数字贸易范畴。不但包括了电信、软件、信息服务等数字贸易类别,也涵盖了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媒体、搜索引擎和电子出版三个子项。


另外,中国关于数字贸易定义中的卫星定位服务,也属于广义的通信服务,涵盖其中。而对于中国数字贸易出口而言,卫星定位服务的核心就是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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