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探索生物医药前沿领域多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体系,优化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出境全流程监管工作,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以下简称“天津海关”)、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12部门决定实施进出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市科技局牵头成立天津市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工作小组,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建立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下设联合监管机制办公室,设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落实联合监管机制相关工作。
二、联合监管机制成员单位由市科技局、天津海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共同组成。由市科技局、天津海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
三、联合监管机制试点范围包括试点单位、试点物品两部分,试点单位与试点物品应当为对应关系。申请单位应当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近两年内在生物医药领域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联合监管机制评估申请单位的信用资质、生物安全自控能力,将诚信优质单位纳入试点范围;对申请单位拟进出境特殊物品的存储、运输、研发、生产、销售、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风险控制及合理使用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相应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意见。
四、天津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通关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进出境审批。
五、联合监管机制对试点单位及试点物品建立评价工作机制,定期对试点单位和试点物品进行综合评估,列出评估试点单位和试点物品清单;对信用下降、内控下降、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单位,经联合监管机制评定后停止试点。
六、联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试点物品依照法定监管职责,落实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联合监管机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63004495、022-63004493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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