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进津南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自建或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天津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自建或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间试验、工业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可结合成果转化效果,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自建或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可结合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效果,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补贴。本区科技型企业通过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产生的当年费用超过5万元的,经核定可给予2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市级孵化载体的考核激励力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
二、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支持雏鹰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精准对接,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对单个项目自主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可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助。
(六)支持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承接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立项市级及以上重大研发转化项目的,按项目合同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企业自主立项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及其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自主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可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对成功实施转化且年度交易额20万以上的,经评审,可按照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荣获奖项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完成人(拥有人)将已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区成功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成果在本区成功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本区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九)支持项目团队“带土移植”在本区进行重大产业化。对具有较高自主研发能力和行业领先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经认定注册在本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当年度实际促成供需双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交易数量和质量,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迁入或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经纪公司,自迁入或注册日起一年内为我区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代理、评估、运营服务,并取得实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十二)优化科创信贷产品供给。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股权质押贷等金融工具,加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投放力度。
1.对于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00万元以上并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给予50%的贷款利息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2.对于获得纯信用类贷款200万元以上并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给予40%的贷款利息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4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创新科创保险产品供给。对于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给予5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研究开发有行业针对性的担保产品,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综合担保费不高于1%的,对上一年度续保业务给予年度担保额0.5%的补贴,对上一年度新增业务给予年度担保额1%的补贴。
(十五)发挥融资租赁融物优势。对于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给予30%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发挥商业保理服务作用。对于通过保理方式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给予30%的保理融资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十七)吸引基金汇聚,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对投资津南区内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管理机构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对津南区内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注册设立的创投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对津南区内企业投资总额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建立津南区上市后备企业发现挖掘机制,形成“培育—挂牌—辅导—申报”的良性发展格局。
1.对于在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预备板”“专精特新板”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贴,每年补贴家数不超过20家;
2.对于在上海、深圳、北京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区级专项资金补助800万元;
3.对于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企业,给予800万元补助。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且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集成电路、轻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主导产业中的规上、限上企业和取得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称号的科技型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本措施相应进行调整。企业对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属于同一事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存在失信信息、列入失信名单、近一年发生过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扶持。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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