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机构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以及《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简称76号公告)有关规定,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